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對企業境外稅負抵免不足、抵免層級較少問題,推出了綜合抵免法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
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以及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一是對于同時在多個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可能存在抵免不足問題;二是抵免層級較少,與當前“走出去”企業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稅款無法抵免。為此,《通知》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政策允許企業境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限額內抵減其應納稅額,具體采取分國抵免法,即抵免稅額按境外子公司當地稅率計算得出,再參照本國稅率、抵免限額綜合得出可抵免稅額。同時,我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定不能超過三層,也就是說企業享受抵免稅額計算區間不超過其控股孫公司。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國家投資的企業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額抵免原則,不會侵蝕所得稅稅基。
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很多企業在境外投資中需要專門架設中間層企業,現行抵免不超過三層的限制難以完全適應企業“走出去”的實際情況。為更好地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通知》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
據介紹,2017年8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確提出制定三項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項政策是其中一項。另外兩項政策,一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二是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