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唐山市玉田縣環保局原副局長趙某某,在全縣59家橡膠企業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因防止污染的設施均未經玉田縣環保局驗收,只收取相關企業排污費就批準開工生產。2010年2月至2012年8月,趙某某向全縣橡膠企業收取保管保證金,用于繳納排污費和罰款,除此之外,從中私吞10萬元后,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企業。此外還收取橡膠企業賄賂給他的價值6.75萬元的人民幣和購物卡。趙某某于2013年10月被玉田縣檢察院起訴。趙某某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檢察機關對趙某某作為環保主管領導以罰代管,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權尋租,非法謀利,造成了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危害周圍群眾身體健康一案進行查處,將我國法律、政治、社會很好的有機結合起來。嚴重打擊了一些基層環保監管人員謀求私利,濫用職權,以不惜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與排污企業及人員進行權錢交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