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策橡膠起訴美國商務部案件,被美國國際貿易法院駁回,據中策橡膠稱,美國商務部應該對其采用19.13%的“分別稅率”。他們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尋求支持,然而最終于11月20日被駁回。
據了解,在2018年,美國開始對華乘用車和輕卡輪胎征收“雙反”稅。今年3月,美國商務部修訂稅率,擬對中策橡膠執行119.46%的懲罰性反補貼稅率。原因為,美國商務部裁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策橡膠在審查期間接受了政府補貼。對此,中策橡膠向美國國際貿易法庭提起上訴。中策橡膠認為,美國商務部對中策橡膠“可獲得的不利事實(adverse facts available)”判定,沒有確鑿證據支持。
經了解,2012年5月,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指出美國商務部對“可獲得的不利事實”規則運用出現了錯誤。在美國“雙反”中,“可獲得的不利事實”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規則。因美方對該規則理解和運用不當,中國企業多次被征收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