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貫徹《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止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VOCs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特此,聯合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標準號為GB 37822-2019。
據悉,該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也給現有企業預留了1年的改進完善時間,最遲自2020年7月1日起,也要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該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敞開液面等的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同時指出,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求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該標準。